(采访录音)
“7.23”温州动车事故造成重大伤亡,7月29日,赔偿救助标准上调为91.5万元。据铁道部发布的资料表明,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最近8年时间,保费收入超过122亿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责任险必需强制,因为如果致害方无法赔偿,受害方生活会很悲惨,铁路意外伤害险应该废除,不应该强制的,乘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开发的短险,自己决定多大额度的保险,保障高,保费也低。
王国军(录音): 2%的车票,钱是收下去,但是这钱那去了?这个是不在民众的监督之下的,也是不在这个保险的这个整体营运框架下的,算一个黑箱,所以应该把它取消,然后让它在整个保险市场当中透明化,这样的额度可以高很多,像民航一样可以到那个水准,甚至比那还要高。这2%的车票,对应2万块钱,这个保额实在太低。一般都是责任险比较适合,像这种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太适合做强制。
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购票时,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这部分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万元。随着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生效后,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铁路部门如果未经审批自行运营强制保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铁道部对票价2%的金额的运作不是保险作用。
李滨(录音): 国内所有的专家.所有的观点,就是这2%的这个钱的所有权是属于旅客的,实际上已经不是以保险的形势在运行,铁路它没有缴保险嘛。2%应该是一个救助的资金,或者赔偿的一个基金,那么包括国家发改委也发文了,这2%,它就是铁路的一个收入,认为这2%的所有权是属于铁路的。首先说,这2万元的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保险金精算的角度来说呢,肯定有很大的差距。别说这两万,就是说铁路定了一个15万,与它所收的2%累积起来的这个基金,也是不成比例的。
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将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此举作为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主要原因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相关保险的规定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李滨律师认为,此次91.5万元的赔偿金额与保险赔偿无关。
李滨(录音):中国对于保险的理论研究非常是滞后的。95年中国的保险法出台了之后,它这个是跟保险法是冲突的,而实际上它也没有根据条例来这么提取,跟保险公司研究。那我们看,现在91万5的赔偿额度,跟那保险什么关系也没有。
据报导,铁道部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元,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杨正、何雯采访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