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民族学院老师梁波,因为信仰问题被停止授课进而开除。梁去校方交涉索取开除文件,被校方构陷“欲散发法轮功光盘”,今年10月被判罪,关押期间受尽 折磨,生命垂危。梁波丈夫薛孟春近日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指控梁波案中所有涉案公检法相关嫌疑人员30余人徇私枉法共同犯罪。
梁波原是中央民族学院一名教师,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夫妻恩爱,家庭美满。但这个和睦的家庭随着全国展开的一场镇压活动而消失殆尽。梁波因为信仰问题遭到院方和当局的严厉打压,先被中央民族大学停止授课,后被口头告知开除。
去 年5月 18日梁波找文传学院书记柳春旭就被开除问题进行交涉,索取开除文件。院方向万寿寺派出所打电话宣称梁波来学校欲散发法轮功光盘,梁波当天即被送到海淀看 守所关押,同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受害人梁波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5月19日刑事拘留,被迫害至生命垂危,5月31日取保候审。
2010年4月27日梁波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8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9月8日开庭审理,10月22日,海淀区法院宣判梁波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关押期间,梁波受尽折磨与迫害,被2百斤的看守所警察坐在身上,肋骨被坐断,至今仍胸痛难忍。刚见过梁波的律师表示,梁目前只剩六十斤重,瘦得像皮包骨,双腿已无法走路只能坐轮椅,极度虚弱,无法说话。
梁波丈夫薛孟春表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亲人基本人权,在律师的协助下他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指控梁波案中所有涉案的公检法的相关嫌疑人员“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被告包括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法官游涛等30余人。
薛孟春指控上述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事实是伪造,仍然坚持对其非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律师也认为,指控梁波散发法轮功光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梁波没有犯罪,是办案这些人在犯罪。即使梁波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碟也不应该判刑,根据中国的法律,没有指信仰、传播法轮功是犯罪,是违法行为。
一张光盘引出一场司法黑幕
据介绍,北京当局指控和判决梁波有罪的主要事实是指梁波2009年3月9日向同院副院长陈允峰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主要证据是同院的副院长陈允锋和保安林海萍的询问笔录、警方范泽公和张征2010年4月13日所作的《办案说明》。
程 海律师认为这个案件违法的地方比较多,主要看来是虚构的证据。他说:“说梁波散发光盘给同事,现在这个事情不确切。一个人看见了,没有证人怎么来证实这件 事情,梁波本人也没有承认,而且拿到光盘的老师陈允峰也没有看内容,也没有说这个光盘大小、包装等。而林海萍并没有看到有人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 但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梁波向陈散发,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明。后来警方称一年前的5月18日,他俩从林海萍手中起获2009年3月9日梁波散发给陈 允锋的法轮功光盘一张。我认为这不确切,是虚造的。就这么一个人说一下,其他人跟着说,整个事情就是这样,非常糟糕、非常荒唐的一件事情。学校的二个老师 涉嫌诬告陷害,公检法明知道她没有犯罪,控告她犯罪。并且看守所的警察董永平还虐待迫害她。”
梁波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李苏滨律师也认为此案最大的问题是证据,他们唯一说的是梁波去副院长办公室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碟,主要是依据这件事情,对梁波判决三年半的有期徒刑。但实际上,是不是他们捏造的事实哪?李苏滨建议把当时的学校里的摄像头录制内容拿出来播放一下。
他说:“因为他们民族大学一楼大厅有这个摄像头,另外电梯1楼到13楼也有摄像头,还有13层也有摄像头。当天肯定有一个资料,如果这个资料在法庭上一出示,大家就清楚了,这个是本案最关键的东西。如果他们不出示的话,那是严重违法的。”
他指出此案另外一个证据就是光盘上的指纹痕迹,他说:“因为这个有法律规定,要求公安部门有相关的物证进行指纹鉴定的,关键的一些证据。”
因此薛孟春的控告状说,梁波案中涉案的公检法30多个被控告人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非法故意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刑法、刑诉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确实施,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程海律师介绍目前这份控告书已经邮寄给检察院了。
“梁波案就是一个假案生产线”
薛孟春向记者介绍说,向检察院控告这30多个公检法等的涉案嫌疑人员,主要是想揭露一下他们做假过程和这些人,他们到底是怎么做假的,不能让他们做完假这样毫无代价的继续下去。要将他们所有违法做假的犯罪行为都披露出来。
他说:“我跟律师一样,我们是遵循法律去解决问题,我们是按事实说话,既然你说依法办案,依法这样依法那样,首先你作为公检法没有依法办案,不但没有依法,而且还在犯法。
梁波的整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就是一个假案生产线。每一个环节都是为前一个环节背书,除非是一个傻子,如果不是一个傻子都能看出来这是一个假案。为什么要一层一层的背书哪?”
他还说:“我也不管背后是什么力量,让我看到的、让我抓住的违法现象我就控告,没有什么可客气的。我们作为正义的一方没有什么可怕的,我们做的是正确的事。”
梁波案的律师之一程海表示,中国的法律条文很多都有,大家都不照做的话,法律就得不到尊重,公民也好,掌权的人也好,违法的话,咱们就必究。这样就会震慑违法者,这样的情况就会减少,法律的尊严才会树立起来。
信仰、传播法轮功无罪
程海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说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是违法行为。法律上没有这样规定过。法律条文写的清清楚楚,法官应该知道。从我们办案的过程来看,梁波没有犯罪,是办案这些人在犯罪。”
李苏滨律师也认为说:“指控梁波犯罪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他们自己在犯罪。目前一审法官和公诉人,都有犯罪行为,通过他们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已经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锁定了。看看二审法官能不能坚守这个底线,能够力挽狂澜,纠正他们一审法院的违反行为。”
律师:梁波状况危急 皮包骨头
程海律师介绍,目前梁波的案子正在二审的阶段,我们申请公开审理,法官不同意想书面审理,目前还在交涉之中。
一审之后10月21日,辩护律师程海就申请会见当事人梁波,当时遇到海淀看守所百般刁难,薛孟春认为其真实目的不外乎就是让梁波失去律师的法律支援。看守所副所长吴群拒绝的理由是梁波身体不好不能安排会见。
李苏滨表示,他们原先还欺骗家属说梁波二审不请辩护人,也是想破坏辩护吧,但他们这种阴谋被戳穿了,辩护律师程海也在11月26日会见了当事人梁波。
由于梁波一直绝食抗争司法迫害,身体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律师见到她后相当吃惊,程海律师说:“比较糟糕,她是轮椅推出来的,说话有气无力的,说不动。人很瘦,只有60斤。每天要吸氧气,另外她感到胸痛。”
律师还表示,现在她已经在狱方医院治疗一个多月了,状况也没有好转。像梁波目前已经判刑的状况下,保外就医就很难了,只能是取保候审,给予更好的治疗。
李苏滨表示,现在梁波只有60斤已经是皮包骨头了,我们早就在一审期间就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了,但是他们根本就是置之不理。现在这个申请都还是有效的。他说:“这个案件按法律来说的话,他们根本就没有权利抓她。现在当务之急是法院早日开庭审理这个案子,早日宣判梁波无罪。”
梁波案简要回放
梁 波是大学的教师,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有一位深爱她的丈夫,一家原本美满幸福,但这个和睦美满的家庭随着全国展开的一场镇压活动而消失殆尽。梁波因为信仰 问题遭到院方和当局的严厉打压,先被中央民族大学停止授课,后被口头告知开除了,因此去年5月18日梁波找文传学院书记柳春旭就被开除问题进行交涉,索取 开除文件。院方向万寿寺派出所打电话说梁波来学校欲散发法轮功光盘,梁波当天就被送到海淀看守所关押,同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受害人梁波以"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5月19日刑事拘留。梁波无奈绝食14天抗议,后因生命垂危,看守所怕出事,5月31日取保候审。
2010年4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捕,4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当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逮捕;8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9月8日开庭审理,10月22日,海淀区法院宣判梁波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梁 波自被海淀公安分局国保警察从家中带走关入看守所后,遭到暴力殴打,胸腔软骨也被200多斤重的公安董永平有意坐着压断,对此梁波进行了绝食抗议。看守所 一直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家属和律师会见梁波,律师的一再坚持下于8月23日首次见到了梁波,据介绍梁波的腿肿得像个面包一样的很大,不能走路。被恶警坐伤以 后,她的胸、背、心肺都是疼的,还连续被关20多天的小号子,上厕所都不给手纸。
目前梁波人只有60斤,每天要吸氧维持生命。无法行走,无力说话。
附:刑事控告状全文
刑事控告状: 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
嫌疑人: 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 法官游涛等30多人
控告人(受害人):薛孟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安宁里小区南区2号楼1510,电话13311060705,是受害人梁波的丈夫。
受害人(被告人、上诉人) 梁波,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新闻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住所同上。现被非法羁押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因病重被转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医院(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被控告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共30多人:
1、公安侦查、鉴定、审批人员24人:
(1) 海淀区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警察13人: 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 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
(2) 海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讯处勘察警察2人:张德宇? 伍伟。
(3) 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3人:朱秀云、姚波、韩杰。
(4)北京市公安局6人: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海淀区检察院陈雷(起诉处副处长)、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案审判人员3人:审判长游涛、人民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共同犯罪嫌疑2人:
(1)陈允锋,男,汉族,1964年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的文传学院副院长、教授。
(2)林海萍,女,汉族,31岁,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
涉嫌犯罪事实:
2009 年5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受害人梁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5月19日刑事拘留、5月31日取保候审;2010年4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捕,4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当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逮捕;8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9月8日开庭 审理,10月22日,海淀区法院宣判梁波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认定梁波犯罪的主 要事实,是2009年3月9日 上午梁波向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因她以前"因制作、传播X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仍然传播X教宣传品",故按照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梁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经查该两高司法解释条文为:"(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一、本案30多位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事实是伪造的,仍然坚持对其非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指控和判决梁波有罪的主要事实是梁波传播邪教宣传品,是指她向陈允峰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主要证据是被控告人陈允锋和林海萍的询问笔录、被控告人范泽公和张征2010年4月13日所作的《办案说明》。
陈 允锋在万寿寺派出所警察范泽公、刘广2010年4月6日所作询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一位他不认识的女士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学 与传播学院教学楼1336室 与其搭讪,"刚聊了几句她就从包里拿出一张光盘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还说让我看一看,说完后她就离开了,我一看她放在我桌上的光盘,就觉得是法轮功内容, 当时就通报了保卫处,并把光盘交给了保卫处。之后听保卫处说那张光盘的确是宣传法轮功的。问:当时她散发光盘时你办公室还有其它人吗?答:没有"。 2010年4月13日的陈允锋的辨认笔录记载:"辨认人陈允锋虽然叫不出该女子的名字,但其可以认出该人的模样……陈允锋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了一遍,然 后指出,1号照片中的女子(本案嫌疑人)就是在于2009年3月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传学院办公室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的人"――指的是梁波。
林 海萍在2010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王宗恒、李利所作其询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上午11时 许,梁波到我校文华楼文传学院陈允锋副院长办公室向陈允锋副院长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梁波散发完光盘就离开了,陈允锋副院长将这一情况上报了我们保卫 部,并将梁波向其散发的光盘上交我们保卫部……光盘的内容我看过是法轮功晚会方面的内容……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 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
2010年4月13日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中称,约一年前的2009年5月18日,他俩从林海萍手中起获2009年3月9日梁波散发给陈允锋的法轮功光盘一张。
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均按照上述证据,认定梁波散发给陈允锋法轮功光盘一张的事实,但该事实是虚假的、伪造的,理由如下:
1、(1) 陈允峰说2009年3月9日11时许,他不认识的一个女士在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办公室向他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说这个散光发盘的人是梁波,应当是虚构的。 陈允峰1997年调至中央民族大学文学系(后改为文传学院)、梁波1998年分来该系工作,当时系里仅有20多个员工,到2009年3月9日双方已经在一 起共事十多年,彼此非常熟悉,他说不认识梁波或和梁波不熟悉,违反常识,是虚假陈述。
(2)3月9日当天上午梁波先后找民族大学保卫部负责人、校办副主任 韩国鹏和副校长严玉明等人交涉,根本没有去过文传学院,更没有见过陈允锋,他说梁波在当天上午11时在文传学院向他散发一张光盘是捏造事实。
(3)开庭前 梁波的辩护人程海律师、李苏滨找陈允锋核实他说梁波向他散发光盘的情况,他也说3月9日上午他把陌生女子向他散发一张光盘交学校保卫部,中午时分警察、保 卫部的人拉他一起看了文传学院所在的文华楼全楼监控录像,拟找出向他散发光盘的女士,没有看到当天梁波有进出文传学院的录像画面,充分证明梁波当天没见过 他。
(4) 陈允锋是唯一的"直接"证人,仅他一人的证词,就是这样的证词也没有陈述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如颜色、字样、图案)等,也没有说将光盘交给保卫处的谁人 之手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只是"就觉得是法轮功的内容",中午警察到场也没有做笔录,等等。因为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佐证,不能证明那位不认识的女子或梁波 向其散发过一张光盘,不能充分证明这张光盘的真实存在;不能充分证明他把这张光盘给保卫处;即使有这张光盘,陈允锋本人没有看过该光盘内容,不能证明所谓 上交该光盘的内容涉及法轮功;不能充分证明控方起诉时拟提交法庭的光盘就是陈允锋交保卫部的那张光盘、不能证明该光盘就是林海萍交警察的光盘。
2、林海萍并没有看到陌生女子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也没有其他证明,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梁波向其散发,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臆测或重复陈允锋的说法。
3、 控方指控梁波2009年3月9日向陈允锋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盘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该光盘的存在。一方面,控方提举的证人林海萍在2010年5月25日 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该光盘当天就交给前来的警察,所以"印象中光盘没有外包装,其他的没有什么印象了","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 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说明当天保卫部人员就把光盘交警察了。从语气中推 断3月9日当时警察是做了讯问笔录的,笔录中说的是VCD3;另一方面,2010年4月13日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称:"民警于 2009年5月18日从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林海萍手中起获了梁波于2009年3月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曾散发一张宣传法轮功内容的光盘"。两份证 据陈述警察获得或起获这张光盘的时间矛盾。
4、控方提举的此张所谓梁波散发给陈允锋、陈允锋交给保卫处(何人?)、保卫处林海萍交光盘给警 察的光盘,期间流转了若干次,其中除了警察以外的经手人有梁波、陈允锋、林海萍,三个人无一人对该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VCD或VCD3等 格式进行确认,只有间接经手林海萍一人称看过光盘内容是法轮功晚会,根本不能证明控方提交法院的光盘与以上三人有关、与本案有关。办案的范泽公和张征等人 应该知道怎样固定该光盘的来源、尺寸、外观特征、格式、内容,这些均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常识,一直没去做,明显属于故意造假。
海淀公安分局的立案和侦查行为、海淀区检察院的起诉、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是依据上述明知是伪造的事实一步一步进行的。
5、至于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5月18日梁波在中央民族大学被搜查出的、以及从其家中被搜查出属于她的法轮功信仰书籍、光盘等,无论多少,都是"携带"和"持有"行为,不是传播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这是被控告人都明知的,罗列这些所谓的证据是滥竽充数。
6、 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没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所以指控和判决认定梁波散发所谓邪教宣传品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所有被控告都人 明知的。
二、本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依法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 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的公 安、检察、审判人员,明知陈允锋向梁波散发X教宣传品的事实不存在,采取伪造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她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故办理本案的涉嫌犯罪的以下被控告人均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共同实施的,故涉嫌共同犯罪。
1、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对她实施违 法立案和侦查的行为和人员: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 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海淀分局勘察警察张德宇? 伍伟;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朱秀云、姚波、韩杰;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违法起诉的海淀区检察院人员:陈雷、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明知梁波无罪,批准逮捕她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海淀区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游涛、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编造梁波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
综 上,以上30多 个被控告人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非法故意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刑法、刑诉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确实施,破坏了 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 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因被控告人涉及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相关负责人,该院为利害关系单位,故向北京市检察院控告。
此致 检察院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代理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2010年11月29日
(来源: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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