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9


江泽民2015在国内被起诉之:河南检察院副处长冯志俊

        明慧网报导,原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检察员、监察处副处长、现年七十三岁的冯志俊七月八日控告江泽民。这场迫害致使他陷冤狱四年、遭开除工作、扣留退休工资、多次被抄家等遭遇。冯志俊要求最高检察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泽民的刑事责任,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冯志俊表示,法轮功教人向善。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一千四百起因练习法轮功自杀、死亡案例”等虚假新闻,大肆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名誉权。

下面是控告人冯志俊陈述他本人遭受迫害的事实和证据:

用“真善忍”的标准约束自己 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冯志俊原患有神经衰弱,胃溃疡等疾病,十多年治不好,听人说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好,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和妻子田友莲、母亲陈丕兰一起开始修炼法轮功。炼不长时间冯志俊的神经衰弱、胃溃疡不治而愈。冯志俊妻子的眩晕症、习惯性感冒、腿痛痊愈。冯志俊母亲的心肌大面积缺血、肩周炎等病也都逐渐好了。

法轮功要求修炼人要用“真善忍”的标准约束和规范自己言行,冯志俊努力做个好人,不争不斗,不贪不沾,清清白白做人,工作上尽职尽责,不挑不拣、不分内外,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遭非法刑事拘留、劳教、判刑、行政开除、多次抄家

冯志俊和家人都身心受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非法取缔法轮功后仍坚持修炼,并以个人修炼受益的经历向别人讲法轮功真相。为此,在江泽民的策划、组织、操控下,周口市610办公室,公安局,法院对冯志俊实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次、劳教一次二年、判刑一次四年、行政降级一级一次、行政开除一次,严重侵犯了冯志俊的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冯志俊被周口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参加法轮功活动为名传讯。在国保大队办公室,冯志俊遭逼供三天,三天不让睡觉。二十九日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十月二十一日取保候审,同日被送到市直举办的所谓“法制学习班”非法关押、强制洗脑一个月。二十八日,当局对冯志俊办公室、家庭进行搜查,抄走录音机一台、炼功磁带、书籍等物品(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冯志俊因散发真相资料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在西华县看守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周口市劳教管委会非法判劳教二年,送许昌劳教所。因冯志俊年纪大、有病,劳教所不收,回来后又被关押在西华县行政拘留所。家里去要人,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当局让家人拿了保证金后按所外执行,释放了冯志俊(证据有劳教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下午,冯志俊骑自行车在周口市长青路与周口市国保大队的人相遇,他们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将冯志俊强行绑架到国保大队。 对方在非法搜身后,拿上冯志俊的钥匙到冯志俊家搜查。抄家不带冯志俊本人去,也没有向冯志俊出示搜查证,搜查回来后让冯志俊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清单上填写的是:扣押电脑一台、MP32个、法轮功书一本、法轮功光碟十四盘。搜查时,冯志俊不在场,冯志俊知道有两张碟是新年晚会节目盘,其它的是电脑系统盘、电脑/MP3/MP4驱动盘、文件格式转换工具盘。当局后又让其在补办的搜查证上签名,冯志俊拒签。冯志俊表示,当局的行为违犯了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绑架、非法搜查、非法取证、伪证。

一月四日晚,当局送冯志俊周口市看守所关押,一周后,报捕,检察院没批,也不放人,仍继续关押。六月,冯志俊遭劳教一年半,许昌劳教所不收,仍不放人继续关押,九月再次报捕,十月移送起诉。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冯志俊有期徒刑四年。冯志俊介绍,犯罪事实部份就三句话:被告人长期坚持法轮功立场,积极参与法轮功活动,与一只大帽子“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没有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证据也只是非法搜查时扣押的几样东西。

修炼法轮功和讲真相合法 迫害镇压非法

冯志俊说:“我坚持炼功是为了祛病健身,人心精神的提升,这是宪法规定的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给人讲法轮功受迫害真相完全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其它政治目的。客观方面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客体方面,我在检察院办案十八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退休了,修炼法轮功,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我个人修炼,理智平和的向人讲真相,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回升,社会安定,哪有什么社会危害呢?相反的是江泽民运用大量的民力财力对法轮功修炼者镇压、迫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死打伤、活摘器官才给社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江泽民犯下枉法裁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院在江泽民的“610办公室”的操控下,在冯志俊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没有主观故意、犯罪事实不清、没有犯罪证据、没有社会危害的情况下运用刑法第三百条遭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冯志俊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枉法裁判。冯志俊说:“法官是懂法的,不是江泽民及其“610办公室”的命令指使,法官是绝不会作此枉法裁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枉法裁判罪。非法绑架,非法搜查,超期羁押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零年四月,当局送冯志俊郑州监狱服刑。冯志俊遭严管,不转化不准和非帮教人说话,不准随便行动,不准家里人接见,不准和家人打电话,强制看洗脑的光盘等各种方式强行转化措施,强制要求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其行为违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构成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冯志俊“刑满”释放回家后,才知道被单位开除,退休费等待遇都没有。找单位要处分决定书后,冯志俊发现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处分,是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判决生效之前做出,处分的事实根据是六年前,冯志俊曾被刑事拘留、劳教、行政降一级处分。冯志俊单位迟迟不给解决生活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市、区政法委责任人,当局才在一年七个月后,解决冯志俊每月四百元的生活费。

冯志俊表示,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

(来源: 大纪元201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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