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5


全文:一篇彻底讲清中国法律真相的法庭辩护词 - 2016年9月13日,天津

        9月13日,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李珊珊夫妇案件开庭。两人的代理律师为他们做了全面深刻的无罪辩护,表示中共所谓依法打压法轮功完全是掩盖犯罪的欺世谎言,为法轮功申辩就是在捍卫法律的正义与真善忍的普世价值,这是不泯灭良知的责任。

周向阳是中国首批造价工程师,因坚持信仰真善忍,2003年被判刑9年。妻子李珊珊为周向阳申诉,2次被劳教共40个月。天津周边曾有7600多位普通民众,联名请愿营救夫妻二人。

2015年3月2日,周向阳李珊珊夫妇再次被天津警方绑架。警方抄走了十多部手机,宣称找到2万通法轮功真相电话的纪录。检方扬言,凭这至少要判5年。

律师辩护书指出,目前中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周向阳、李珊珊所习练的法轮功或真善忍属于邪教,更无法律依据可以任意抓捕拘禁。指控的《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适用于本案被告人,也违背中国《宪法》确立〝公民信仰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是维护信仰自由,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依据事实讲述评论现实问题与历史真相合法。

律师辩护书指出,以法律打压信仰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这些人类共识的普世原则。

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认定14种邪教的文件唯独没有法轮功。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和199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 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辩护书说,无论是国家领导人也好,还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邪教组织的权力,因此,无论江泽民的讲话也好,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没有合法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书说,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

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以下是周向阳、李珊珊案辩护书的全文内容:


为捍卫法律的正义与真善忍普世价值而辩

——周向阳、李珊珊案辩护意见


今天站在这里,看似为两位法轮功学员辩护,但实际上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巨大的。每一位为法轮功做过辩护的律师都深深知道,他们的无辜的,本应该以他们的言行得到赞许尊敬的,可是唯一在我们的国度里,十七年来他们却因为真善忍的信仰被定了罪名送上这样的法庭,这是荒唐的。十年来一场场辩护,已不仅讲清了他们的合法无罪,其实也同时反证讲清了这场针对法轮功信仰的打压是非法的,我们每个人要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是需要慎重思量的。

我们将在此努力做出更全面深刻的无罪辩护,以求尽到作为法律人的全部责任,达到所能发挥的最大正面作用。

为了不敢泯灭的良知,为了义不容辞的天职!

下面我们将从普世原则,宪政精神对待宗教及信仰的正确态度,及我国用法律打压法轮功信仰的非法性,具体法条被错误适用,并构成犯罪,已造成巨大的负面后果,及我们当事人具体情况等方面,阐述如何共同做出正确的判定,更能明晰这场打压和这样的庭审意味着什么?

第一部分 动用公权力,法律来打压,定罪信仰及其权利,违反普世原则,和宪政精神,其本身的实质即是非法意志,针对信仰惩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已具违宪非法性质。

一、以法律打压信仰违反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这些人类共识的普世原则。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矛盾波折中,人类对待思想信仰宗教,已经形成了共识的原则,而且已经明确体现各国的宪法契约中,成为普世原则,及宪政精神的一部分,人类文明的一部分。具体说,以法律打压惩治信仰,

1、违反宗教及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思想和信仰的自由,是天赋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涵盖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该点下面详述)。据此以法律针对法轮功信仰,违反信仰自由原则。

2、违反政教分离的普世原则

政教分离已成为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指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根据这一原则,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公民不信仰何种信仰(包括法轮功)。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何种信仰(包括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某种信仰者,包括法轮功信仰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信仰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

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完全违反了思想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

3、对信仰惩治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这一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而刑法阐述中所指思想,行为,是指犯罪心理,意向,犯罪预谋,及相应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只能针对其行为触犯法律的部分及其当事人,而不能针对当事人信仰本身,信仰身份及信仰群体。法轮功及其信仰行为活动,即属思想及表达范畴,不构成犯罪。

二、对宗教信仰进行惩治的规范体系因违宪而无效

对信仰惩治定罪,违反《宪法》的精神理念和《宪法》规定。即属违宪性质,相关的惩治 规范体系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即应无效。同时也违反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修正以与国际法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宗教信仰属于人类思想领域的问题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内容,在此宪法即保障着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允许被个别人的非法意志,动用公权力和法律所打压。

国家的《宪法》之所以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不仅是对人类基本人权的尊重,人类理性智慧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全体国民公意的选择。真正能认识到并由国家通过立法、执法、教育,舆论的途径方式保障下来才真正是全体国民的福祉。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公民信仰修习的法轮功或真善忍,无论信仰宣讲的内容是怎样的,这都应当属于人的思想领域宗教信仰范围的事,只要信仰者或群体或个人的正当信仰行为活动,在合法权利框架内。作为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都应当允许人民充分自由的讨论判断和实践体察其真伪、正邪、好坏,容让还是暴力等的内容,而不应该由一人或一机关来通过暴力强权的手段来垄断‘真理’,排斥异己,以蒙蔽欺骗的方式愚弄国民致颠倒是非,正邪不辨,给社会的理性和谐稳定埋下罪恶的种子。所以,辩护人认为,从宪法的根本意图出发,从保障自由人权的普世皆准的价值出发来保障法轮功或真善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权利,象世界各国一样正常的让社会机制去取舍一个信仰,去认识其信仰者是真正的向善还是反之。那从这一点来看,在中国打压法轮功失败了,因为法轮功不但没倒,而且是大部分民众不再接受来自政府所灌输认识,并且在世界被普遍接纳,那是世界民众自己确认后的选择,也证明了强制改变不了人心,且适得其反。历史是一面人类文明的镜子,几千年来人类几大正教信仰,也曾经历过强权的打压,但最终其理念被人类广泛接受,共同铸就了人类道德与文明的根基—-普世价值。

2、针对信仰惩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违宪非法性质,然而不但没有被废止,反而与非法意志相合在执法过程中延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上面的阐述,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宗教和信仰,包括对邪教的规定,如本案的刑法300条,都因其违反普世原则,违背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即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现象,而失去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罪名依据。

极为遗憾的是,不但违宪的法律法规不被废止,还被长期大量非法施用于打压法轮功信众。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遵从非法意志,缺乏宪法意识,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非法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口头讲述真相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

当前,惩治法轮功信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贯穿着大量非法意志所产生的不公对待与非法行径,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先抓捕后补证、未做到审判公开、强行推进庭审,对律师,家属,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会见等),非法设立附加条件,当事人各种权利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这些非法情形,

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在非法打压的基础上大部分行为进一步构成犯罪;

三、人民共和的国体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公意,反法治的强权思想应当马上摒弃。

1、国家的最高政治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确界定了社会各党派、团体与全体国民之间的约法,其中 第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上这两条宪法条文神圣的确立了‘人民共和’制度下人民的意志才是最高的权力来源,一切违反社会公意的法律、法规及政党文件或一小撮掌权者的恣意行为都是非法意志,不具有合法性的。一切不经人民的授权擅自作出的命令决定都是违法无效的,其行为也都是迟早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通过本条的规定我们能够确认:一切关于犯罪的法律规定,都应当由真正代表全体国民意志的最高立法机关作出,也只能由其作出,一切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党的文件指示、命令所认定的有关,何为犯罪、何为邪教组织的规定皆属于违法无效的,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如《宪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内容,在共和国体制下,不能存在不受宪法法律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也不应存在独裁强权的执法者,否则,那是对共和国体的颠覆,是对一切权利来自人民的宪法规范的践踏,也是公然与人民为敌的行为,将使政府陷入严重的执政合法性危机并出现社会危机。

如江泽民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宣称法轮功为邪教的非法行为。故此,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法律人有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挽狂澜于即倒,为免危机的发生与生灵涂炭作出努力,而不是旁观抑或推波助澜。

以上陈述也就同时说明了,以法律打压法轮功信仰,同样源于个人意志,非法意志,违背了普世原则,宪法规定,是非法的。

四、从动用法律打压法轮功的起始看其非法性,

自1999年下半年中共实行打压法轮功政策后,我们看到,用法律打压法轮功的起始并非是因为法轮功触犯了法律,而是随着打压法轮功信仰的非法意志的升级恶化,才开始把法律纳入打压工具。

1999年7月开始抓捕法轮功,却大多数都是只因为法轮功学员依法去信访办上访,和平申诉行为,即开始被非法抓捕,拘禁,信访办成了非法绑架场所。依法上访即被处以行政拘留,后上升为刑事拘留,直至上升为非法劳教,罪名开始(居然由公安人员在涉罪一栏里直接填写了法轮功字样)大多随意滥用了一个扰乱社会秩序,或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拘和劳教,直到江泽民在费加罗报上宣称,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指法轮功是邪教后,抓捕,劳教,判刑的罪名才变成了刑法300条。

过程也可显见,虽然用法律打压,但并非依法打压,而是依政策指令,而这种政策指令又源自党魁个人的非法意志下的。

综上所述,假法律打压法轮功信仰,是完全非法的。

第二部分 以刑法300条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而且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质。执法者涉嫌构成滥权,徇私枉法等等罪责。

在此部分我们讲即使抛开刑法300条的违宪性质不谈,仅就其适用层面来讲也是不成立,是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本条罪刑法定的原则,任何被指控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其行为所涉及的刑法罪名都必须是依据《立法法》的授权有权制定刑事法律的机关颁布的刑法典或刑事单行条例。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违法《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宪法的立法,即使刑法三百条违宪有效、司法机关仍需参照执行,那么作为罪行法定的有权立法的部门也并没有就会道门或邪教组织这种非法律术语得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或释名,而辩护人认为这种法律概念的界定绝不是司法解释有权界定的。再则,即使抛开《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及其公安部有权以立法的性质界定那些属于邪教或邪教组织,应该以刑法犯罪处理,那么目前中国也没有法律性文件界定本案当事人信仰的法轮功或真善忍属于邪教组织。

那么在以上陈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

一, 法轮功信仰及传播,和讲述真相的行为合法

1、根据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这种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没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丧失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并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

(2)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宪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2、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合法,依据事实讲述评论现实问题与历史真相合法

讲清被迫害真相,是维护信仰自由,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指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既然说公民对任何社会问题有“言而论之”的权利,那关于中共的善恶正邪,其历史现实真相、关于江泽民集团滥用国家权力迫害法轮功的问题,是不是社会问题?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四缺三(起码是四缺二),而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所为与本案刑法300该法条无关,属于错误适用。

首先主观方面,法轮功学员,我的当事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破坏法律的故意。

具体对法轮功学员适用刑法三百条,是第一款,其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来看,1999年民政部发了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非法组织的文件,但这个非法的概念仅是没有登记注册,而当时的情况是气功团体多处于民间自发状态,很多没有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都可称非法组织,而对法轮大法研究会单加以非法组织的帽子取缔,却也是个谎言,因其早在三年前就解散。已不存在。而且取缔的研究会不代表全国的法轮功学员,也不能延伸到其信仰行为中去。用偷换概念的手法,高调取缔了一个不存在的组织,只因其没有注册,结果变成一个镇压的依据了!这就说明打压依据是非法蓄意制造出来的。

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认定十四种邪教的文件唯独没有法轮功,姑且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邪教的法律权力。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我国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开宣称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尽管这一决定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是,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 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再次把法轮功和邪教组织联系起来。无论是国家领导人也好,还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邪教组织的权力,因此,无论江泽民的讲话也好,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没有合法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通知因该不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且该通知严重违背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这也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情况,有强塞私货、扰乱司法之嫌,已成为江泽民一伙打压法轮功非法性的证据。

从构成犯罪的客体看,一个法轮功学员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当事人没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更没有社会危险性。即使这些物品被已被用于讲真相,已被传播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这些物品材料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第一、出世的意识形态理论、超验的世界观主张,这些信仰层面的问题、人生观的问题由人自己认识选择,对现实社会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对他们多年来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一些法轮功信仰者和一些媒体分析天安门自焚是导演出来的并非真实发生的事件,法轮功修炼者是好人而不是什么邪教组织等等,这些内容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丝毫的危害性。第三部分,无外乎涉及到对执政党、政府的一些曝光、批评、一些历史评价,首先这些批评、斥责为何发生有没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次这些斥责、批评、评价客观不客观对不对暂且不论,尽管辩护人反对极端的情绪化的言论,但即使是极端的谩骂、批评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而在无数次的庭辩中,对于“哪个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学员又究竟破坏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两个关键问题,当庭的法官和公诉人都避而不答的两个问题,然而庭审居然强行推进,这足以说明了刑法300条的罪名属于枉法强加的错误适用,反过来也就是说所谓的设备宣传品资料,事实证据,不论有多少本法轮功著作、多少法轮功资料,都与起诉的罪名无关。

从法学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来讲,自1999年10月以来近十七年时间,在讲清刑法300条不适用的情况下,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在这种犯罪构成要素四缺三(至少是四缺二)的情况下,仍被作为打压法轮功的罪名,适用错误的情节明显且严重,已涉嫌对法条的蓄意错用。

三、对法轮功信仰者错误适用刑法300条,已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质,其指挥、参与者更是涉嫌犯下(本国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等诸多罪行

那么如果在向公检法机关提出错用法律的罪错问题后(即因为没有正确界定到底谁是“邪教”,也没有被破坏的法律具体所指,所以对法轮功学员施用《刑法》三百条,属于错用滥用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错误适用法律,公检法机关就是在公然犯罪,这就是造成执法体系成为犯罪体系的关键的核心环节。在此核心罪错的基础上,导致公安机关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劳教所、监狱的场所、转化班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而且在提出错用法律条文的关键罪错后,公检法机关执意继续延续罪错,就说明这些执法者根本就没有准备讲法律,其初衷就是无视法律同时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话――就是蓄意错用刑法300条陷害法轮功。那么也就是说,恰恰是执法者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四、造成冤案主要罪责,并不能归咎于刑法300 条的违宪性质,而是执法者对刑法300条的蓄意错用。

刑法300条,虽然违宪非法,但那是历史上的理论错误造成一条恶法,不是以法律打压法轮功的关键罪恶所在,打个比喻,好比一个非法的凶器,本身并不能做恶,并不是伤人犯罪的关键,真正罪恶的是谁拿了这个凶器去伤人,才是真正的罪责所在。

所以辩护人在此,不重点去强调刑法300条的违宪非法性,而重点要阐明当下执法的公职人员,明知刑法300条不适用于法轮功,而仍然枉法强加此罪名,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蓄意陷害而造成冤案的关键罪责,这也正是当下的参与者,涉嫌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等罪行的关键所在。

在揭示以法律,刑法300条打压法轮功缺乏法律依据的过程中,发现所有被当成所谓法律依据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条通知,江泽民在费加罗报的宣称,《人民日报》的社论,两高的解释,通知,公安部通知,等等言论,政令,法规,不但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且已经恰恰反过来证明了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及以个人非法意志制造打压运动的江泽民其罪责,到现在已经成为法轮功和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及其帮凶,打压法轮功信仰之罪行的重要证据。据称到现在已有20余万人举证起诉控告举报了江泽民。

这也预示著谢燕益律师曾当庭对执法者的正告 “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

第三部分:本案周向阳、李珊珊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的判决。

1、综上所述的法律阐述,目前中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周向阳、李珊珊所习练的法轮功或真善忍属于邪教,更无法律依据可以任意抓捕拘禁。指控的《刑法》三百条的罪名不适用于本案被告人。

2、结合本案被指控的俩夫妻,公诉人所谓的其犯罪证据材料是俩人家中搜查到的关于个人持有的法轮功书籍等相关物品和其住处的几部手机电话。具体到构成刑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不良后果方面没有一丝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指控证据材料内更是存在大量的作为侦查机关内部出具的,大量用自说自话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本案周向阳和李珊珊的所谓犯罪证据,完全是一种违法追究他人刑事责任已经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行为。

3、我们两位当事人都是什么样的人

李珊珊—她,面对还有八年刑期的男友申请结婚,震撼整个监狱,她,因为男友申诉,两次被劳教,并坚守婚约七年等待。周向阳,他当时全国第一批60为造价师之一,拒绝受贿,当时单位比他去的晚的,都买了三套楼房了。他被劳教后,又被判九年冤狱,坚守信仰,曾遭地锚酷刑,为抗议,绝食一年半。后体重80多斤心跳40下,住院几度抢救,坚强不屈。以前他们分别在监狱内外,相互营救,珊珊续写《七年等待 九年冤狱》,征得2300人联名,丈夫周向阳写出续篇《纯真纯善 蒙难蒙冤》征集5300民众联名营救,营救妻子。

第四部分、蓄意错用法条打压真善忍信仰和众多善良守法信众,不仅违反普世原则和宪法,更为罪恶的是,这是反普世价值的,是反法治精神的,违背天理,公道,人心,参与者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恶现实,已涉嫌构成反人类罪。

1、 打压真善忍信仰及其亿万信众即是反普世价值 破坏人类的道德

真善忍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如果法轮功学员真正在实践著真善忍普世价值,那么打压法轮功也是在打压破坏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反人类的罪行。实践中,法轮功学员在我们身边,世界范围内,在十七遭污蔑打压的岁月里,已经向人类真实的展现了他们自己,证实了他们自己,得到了普遍的接纳和赞扬。

翻开他们每个人经历,几乎每个人都有着去病健身,好人好事的事迹,他们十几年的不懈讲真相中,也是国内的民众明白;他们的纯正他们的美好,民众声援他们的红手印事件此伏彼起,规模范围之大,也令人赞叹,这其中就包括了我们的当事人,他们获得了河北地区民众近7600人的签名手印支持。这也是法轮功学员真正实践著真善忍理所当然得到的回应,我们理应支持维护这样的信仰,这对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反之,打压他,则是荒唐的,罪恶的,是我们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不应默认容忍的。

法轮功从传播以来,尤其是从被非法打压后,真实的坚守着真善忍的理念,展现著超越守法之上的道德标准,十七年来虽然面对侮辱嘲笑冤狱酷刑,他们坚持怀抱善意,承受着漫长而巨大的苦难,按照真,他们揭示讲述著真相,按照善,他们惨遭迫害而无怨无恨,希望唤醒世人的良知,拥有美好的未来,按照忍,他们忍受着苦难,割舍个人的所求所得,坚守着和平,理性,他们忍的坚强不屈,无所畏惧。他们相信正义真理必胜,十七年来从来没有以暴易暴、 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鸣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所展现出的境界甚至已被看作中华复兴,道德回升的希望。定罪这样的好人,打压真善忍信仰,就是无视自己的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毁我道德,毁我美好,毁我希望!

二、以法律打压法轮功摧毁着法律的正义

法轮功学员所为的一切,只是在反对非法的迫害,揭示不为人知与被谎言掩盖的真相。在不公的对待下,总的让人说话,这是他们的最基本权利,坚持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抵制司法罪错,如果法律是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法轮功的所为客观上也是在实现着法治的宗旨精神—–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用法律打压法轮功,则是把它为了行恶犯罪的工具,也彻底摧毁了法律的正义。

三、以法律行犯罪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恶现实

我们都非常清楚近百来我们中华民族所遭遇的灾难苦难是世界上最为深重的,尤其令人悲愤的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大量的灾难是我们内部人为造成的,其主要原因即是一种长期存在的非法意志对合法意志的践踏,而且常常是个人的非法意志代替了国民国家的正当意志,回望历史,如果更多人都能够以良知去坚守不作恶的底线,而不是麻木默许,甚至助纣为虐,非法意志就难以昌行,民族的苦难就不会这样深重。而自1999年至今类似于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一样的可以不顾事实法律的政治迫害运动,源于前党魁欲加之罪的非法意志,一人之令,对法轮功的信仰者进行长期、广泛、系统、有组织的通过错用法律条文,将惩恶扬善的法律用成了犯罪工具,实施拘禁、酷刑、判罪,把公检法监狱,变成了程序化的犯罪链条,导致整个法制体系,沦为犯罪体系。许多公职人员麻木著自己,被卷入共同犯罪,甚至积极做恶邀功请赏,残害着数以千万计的我们善良的同胞,兄弟姐妹,制造着我中华民族之千古奇冤!

在法律被沦为打压真善忍信仰的犯罪工具后,迫害的程度变本加厉,成为了这场打压法轮功运动中最残酷而不为人知的部分,更多隐蔽的罪行大行其道,转化,酷刑,致残,致死,甚至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确认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极恶罪行。对于这些善良的人这是怎样的苦难,对于整个人类来讲这是怎么样的罪恶。有谁会甘愿继续参与这场罪恶呢?枉为人类,枉为人伦!

十七年的时间来,究竟重复制造了多少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惊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是空绝千古!

第五部分、在这场非法的打压运动中 共同努力做出正确选择 这关乎我们的未来

一、看清导致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根本原因

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公益的体现。在自由社会法律之神一手拿着秤,一手拿着正义之剑――象征法律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而在我国却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很显然,这一定义与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使法律失去了正义,失去了是非善恶的正确准则和宗旨,这就必然导致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党大于法、权大于法、无视法律、破坏法律、法律被利用来作为政治迫害的工具等等,这样的中国现实法律状况。那么在前党魁江泽民公然执行非法意志的情况下,导致整个政府司法体制内所有参与打压的官员,都被利用沦为犯罪团伙成员。这是需要现行体制内公职人员都应该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中共镇压法轮功近十七年来,综其过程,只不过是又一场凌驾于法律之上,非法的政治运动而已。然而政治运动,终将被清算,被利用来当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职人员,最终逃脱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成为真实的受害者。

二、正视历史教训、现实趋势 以良知和智慧作出明智的抉择

在庄严的法庭面前,辩护人想强调的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而不是相反沦为犯罪工具,执法人员也不要沦为这场罪行的帮凶。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我们的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作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新政策,明确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每一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北京一地5年内500法官辞职,并有增长趋势。法官、检察官,失去了职业荣誉感,面临法轮功案件,许多采取回避排斥,或阻抗,或化小化了的处理。一些地区想继续执行打压政策,也只有靠下指标,金钱刺激,才能维持打压局面。

目前新形势下,强调以宪治国、以法治国,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明确提出要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并已将过去十年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双手沾满法轮功同胞鲜血的罪恶元凶薄熙来、李东生、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等及其部分追随者绳之以法,随后还会有更大的元凶落马。

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直称“周永康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也带坏了一批干部”,提出要彻底肃清周永康的影响。

以法律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信仰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著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墙卫兵。他在把守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以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借口而求得宽恕。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驱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见证着人类的良知,勇气和智慧。

第六部分 结词—–肩负历史的责任 实现法律的使命

中国律师为法轮功的无罪辩护已经十多年了,这场人权灾难依然存在,这场错误的迫害运动中,司法人员也许自始至终都把双方的是非,善恶与正邪,合法与犯罪的关系颠倒了。而本应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却在麻木的或为眼前利益执行着非法意志,十七年来,还在重复著这样一场场非法的庭审,还在无休止的制造著冤案,无法遵从良知,反而助纣为虐。为法轮功的无罪辩护已经十年,今天站在这里,我们感到巨大的耻辱与悲哀!

我们也深知,十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一直在十分困难的处境中,坚持依法聘请律师上庭辩护,已经不仅仅是为证明他们自己的无罪,他们更是为了参与迫害他们的人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以法律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向社会揭示所谓依法打压完全是个谎言,这就是他们要的讲真相,这是他们的善良,用心良苦!

在此我们作为中国律师秉承天赋的话语权,为民请命,代表中国法律界发出正义的呼声: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历史在此巨变的时刻,每个人都不能小看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站在神圣的辩护席上,让我们此时的辩护作为法律界留给历史的正义宣言:所谓依法打压法轮功完全是一个掩盖犯罪的欺世谎言。面对千万计善良公民因真善忍信仰而蒙难蒙冤,发生了法治时代恰恰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现实,此刻为法轮功申辩,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正义,也是在捍卫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在实现法治捍卫人间正义的最高使命!

我们所做的努力,也是在迎接这一时代即将到来的现实——法律必将回归正义。

(来源: 大纪元2016年09月15日 《周向阳案辩词:为捍卫法律正义与真善忍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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