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是铜紫荆星章获得者,一直拥护中共的领导,曾被喻为〝头号梁(振英)粉〞。这一次发文是他今年改变立场,不断要求当局重视民意、维护香港新闻自由后的进一步行动。
应当重新审视〝8.31决定〞
怎样看待和处理人大常委会〝8.31〞决定?
第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点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宪制安排;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会2004年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的职责也只是对〝第一部曲〞予以〝确定〞而已;而〝8.31决定〞却超越对〝第一部曲〞的〝确定〞;
第三,基本法第五条庄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然而,〝8.31决定〞却将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印记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资本主义香港;
第四,从法律规定来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 然而〝8.31决定〞却一下子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到〝过半数〞,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五,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然而〝8.31决定〞却是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硬性规定原地踏步,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六,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提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都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港府第一轮政改咨询时,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联、工联会)提出类似〝8.31决定〞般〝去到尽〞保守方案。〝落三闸〞与香港社会诉求〝实际情况〞脱节。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四点规定,选委会〝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而,〝8.31决定〞在提出〝过半数提名〞同时又限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为〝2至3人〞,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 〝8.31决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上以〝均衡参与〞否定〝少数服从多数〞,在提名门槛上反过来以〝少数服从多数〞否定〝均衡参与〞,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以政治凌驾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
因此,特首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最新事态发展,综合社会不同意见(包括法律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让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是完全必要的。
(来源: 新唐人2014年11月21日)